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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你了解多少?

转载 杨耀东2019/11/04 14:30:08 发布 来源:宝丰县委统战部 作者:admin 170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中共宝丰县委统战部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宣传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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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已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实施。小编划出以下重点内容提醒你注意!


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三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

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责


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完善关于宗教院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另行制定。

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宗教财产权归属


第四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财产权利。

加强对宗教财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

第五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


第五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第四十七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来源:中共宝丰县统战部提供图文及视频素材

编辑:萌萌   编审: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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