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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的联合通告

转载 杨耀东2020/04/20 10:22:44 发布 来源:宝丰快报 作者: 481 阅读 0 评论 8 点赞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老的传统美德,倡导文明家风,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义务人应当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义务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人不得强迫被赡养人居住或者迁居危房中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对赡养义务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不赡养老人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义务人或其配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行为人实施警告或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干涉人身自由、殴打等方式伤害老年人身体的;

  (二)以咒骂、侮辱、威胁等方式对老年人进行精神摧残的;

  (三)以冻饿、拘禁、强迫超体力劳动、有病不让医,子女有安全住房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迁居于黑、脏、乱、差等条件低劣的危旧房等方式虐待老年人的;

  (四)有其他虐待、遗弃老年人行为的。

  三、权利救济。赡养义务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不负责被赡养人生活起居、病伤治疗的,由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被赡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赡养案件一律实行免交诉讼费,可以采用就地巡回审理,并将审理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后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当事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在脱贫攻坚领域,赡养义务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骗取、套取、索取国家扶贫资金、物资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赡养义务人要主动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赡养义务人要主动承担起照料被赡养人生活起居的义务;被赡养人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人之间应当主动协商好对被赡养人的赡养事宜,不得互相推诿扯皮。赡养义务人并于2020年5月27日前签订赡养协议,定期支付赡养费。未按此通告履行义务的,司法机关将于2020年5月28日起视情节对赡养义务人进行相应处罚。

  特此通告。   

                 中共宝丰县委政法委员会

                 宝丰县人民法院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宝丰县公安局

                 宝丰县司法局

                 宝丰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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